济南市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与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袁波律师接受委托人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后,认真准备相关证据。
此案最终经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本案中,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袁波律师辩称1、济南市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2、原告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最终经判决如下: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市中邦门业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工程款1276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