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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黑晶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一审

TIME:2020-04-10 10:18 | VIEWS:
       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高振律师接受山东黑晶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后,积极准备相关证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份合同中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10月22日,但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该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内容为:原告向被告购买1、S7-300系列规格PLC站一套,金额为413,600元,备注为含应急池、脱硫间、控制回路、指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2、S7-400系列规格PLC改造模块更换一套,金额为54,579元;3、定制组态及软件一套,金额为42,600元;4、10KVA120min规格UPS一台,金额为17,250元;5、XP-16规格操作箱50台,金额为18,750元;6、XP-63规格检修箱4台,金额为13,820元;7、FXP规格仪表箱7台,金额为4,025元;8、KXP-63规格控制箱4台,金额为11,040元,上述合计含税价格为575,664元;其中PLC模块为西门子、元器件采用常开或施耐德、威图柜体,800*600*2200;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结束起计12个月(或货到18个月)以后到期为准,终身维修,原告收到设备验收、调试正常运转后六个月内,原告有权就质量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主要元器件品牌约定为PLC站采用室内型威图柜,PLC模块采用西门子S7-300系列,技改部分为S7-400系列,按钮箱采用塑料材质防水、防尘、防腐制作,现场控制箱采用碳钢防腐箱体,仪表箱为不锈钢304材质,带玻璃视窗;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15日,地点为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污水工程工地现场;被告须按原告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并附上《随货同行单》供原告备查;被告应准备与合同设备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例如样本、图纸、使用说明、合格证等;原告检测不合格应及时通知被告,被告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2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申请意见复检,否则视同接受;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日内原告预付30%合同款,货到后支付30%到货款,安装完成支付30%货款,调试结束后支付剩余货款;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阶段,被告应按原告要求派人进行现场服务,及时解决设备质量问题,由于被告人员延误到场或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工期损失),皆由被告承担等。
       经法院审理
,1、虽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电气、自控安装协议书》不予认可,但亦认可双方之间曾就电气安装协议进行过沟通,且被告就电气安装协议履行了部分,应以被告提供的实际依据来计算工程量;2、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工作联系单》中亦提到电气安装项目的事宜。综上,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之间还存在未结算完毕、与涉案合同履行期间相近的其他合同,而该合同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原告应待双方之间的安装协议结算完毕后,若原告仍存在向被告多支付款项的情况,再行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