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诉 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永锋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TIME:2020-07-01 10:06 |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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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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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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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时间: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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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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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姓名: 公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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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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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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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主题词:民事、建设工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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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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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014年,德州永锋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分别就德州百合花园临时售楼处室内精装修工程、德州百合花园项目一期1#楼样板房精装修工程、德州百合花园三期住宅楼4#楼1单元201、202样板房及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工程签订总包合同。签订总包合同的同时,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作为分包方,分别将上述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中,2013年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百合花园临时售楼处精装修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16 条约定本工程暂定金额约为65546.31元,第18条约定工程预付款为48504元。2014年,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德州百合花园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样板房及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承包人结算总价扣除承包人实际材料采购费用后的95%作为分包人的结算价;专用条款第六部分第17条约定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 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资料移交齐全,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价(需扣除甲供材费及甲方管理费)的95%,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双方关于项目一期1#楼样板房精装修工程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约定内容与前述《德州百合花园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样板房及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致。现上述工程均已完工结算且质保期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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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工程,因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剩余部分款项未结清,故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结算书,双方确定,百合花园临时售楼处工程尚欠款17042.31元;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样板房及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工程,结算金额为650084.28,扣除审计费2988.29及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材费167322元,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55785.29元;一期1#楼样板房精装修工程结算金额为173770.28 元,扣除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材费31186.24元,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支付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35454元。现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样板房及公共区域装饰工程与一期1#楼样板房精装修工程,共支付了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万元,该两处工程尚有491240元应付未付。加上临时售楼处的欠款17042.31元,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有508282.31款项应支付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而未支付。结算书均有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确认欠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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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工程均为德州永锋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德州永锋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与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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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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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0828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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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结算书,双方确定,百合花园临时售楼处工程尚欠款17042.31元;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样板房及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工程,结算金额为650084.28,扣除审计费2988.29及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材费167322元,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55785.29元;一期1#楼样板房精装修工程结算金额为173770.28 元,扣除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材费31186.24元,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支付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35454元。现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样板房及公共区域装饰工程与一期1#楼样板房精装修工程,共支付了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万元,该两处工程尚有491240元应付未付。加上临时售楼处的欠款17042.31元,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有508282.31款项应支付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而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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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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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书中的签字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立案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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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德州永锋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与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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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永锋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绿中公司,约定的工程总价暂定为174858元,后绿中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皖巢公司,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约定内容与涉案的德州绿城百合花园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户样板房及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工程一致,永锋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与绿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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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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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0828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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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德州永锋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欠付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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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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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2、永锋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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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中皖巢公司提交的德州百合花园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样板房公共区域及1#楼白色法式室内装饰以及德州百合花园临时售楼处室内装饰两份结算书中绿中公司均在承包人处进行盖章确认,在盖章处手写有“2017.1.18”;绿中公司对书写“2017.1. 18”时间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因当时双方在鉴定过程中未有鉴定必需的样本原件(关于书写文字形成时间的鉴定,需提供检材标称时间段的同类纸张同类墨水书写字迹样本原件),致使无法进行鉴定,绿中公司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推定绿中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对结算书进行确认。皖巢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并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皖巢公司与绿中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德州绿城百合花园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户样板房及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德州百合花园项目一期1#楼样板房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绿中公司已对德州百合花园三期住宅4#楼1单元201、202样板房公共区域及1#楼白色法式室内装饰以及德州百合花园临时售楼处室内装饰俩份结算书中绿中公司在承包人处均进行盖章确认,且上述工程已投入使用,现皖巢公司要求绿中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508282. 31元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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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永锋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证实其尚欠付绿中公司工程价款,故永锋公司在欠付绿中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皖巢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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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皖巢公司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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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0828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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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德州永锋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欠付济南绿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青岛皖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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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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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代理律师通过与委托人的充分沟通,全方面搜集了涉案证据,包括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合同、结算书以及发票原件等,并对该涉案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和计算。在开庭审理阶段,代理律师有力的诠释了“讲事实,摆证据”的法定规则,使得经法院审理的该案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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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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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时出现法律风险原因主要在于合同双方签约能力、承包人资质、合同条款设计等环节。大多数建设方对于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若干问题估计不足,了解不透彻,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做到完善与专业,以致于发生分歧时常常诉诸法院。建议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到最终结算的过程中,应全程有专业律师予以服务,以提高整个项目投资开发的法律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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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往往作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承包人能否取得价款的依据。因此,使工程质量达标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环节,该环节不单是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监理方也应积极参与,以免到工程结束后才予以关注。承包人尤其要注意对质量的控制,尽力避免纠纷发生以及通过鉴定明确质量问题。